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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定「不順父母(當然指翁姑)」「妒」「多言」亦為「七出」之原因;若 婦女膽敢「吃裡扒外」竊取夫家的任何財產孝敬、資助娘家,自以 「七出」相繩。
此種嚴苛的婚姻禮制,數千年來剝奪了婦女的生存權、人格權、 財產權及自由權,婦女充其量只是一個傳宗接代的工具!而此種「父 權獨大」、「男性優越」的現象為何會歷數千年而不衰,主要來自整個 文化的深層結構,一環扣一環地建構,使婦女根本無翻身之餘地!
Rubie S. Watson ( 1986)在其 “The named and the nameless : gender and person in Chinese Society” 一文中即明確描述中國男人如何取得社會 中優越地位的過程:
中國男人可以突顯個人個性,有強烈自我認同,清楚地做為 一個人,但女人卻是無個性的,不需被標示出來的,只是一 個角色而不必有自我。這些男女擁有的不同社會特性,是如 何被架搆出或塑造出來的?只要從一個人的名字及命名過程 即可看出在中國社會中,如何建構男女不同的地位。
在「從夫居」原則,父系家族原則和異性結婚原則三者作用下, 中國鄉下村落中聚居的人常是男人們互有親屬血緣關係,如果在單姓 村的話,更可能這些男人們都為同一家族內不同世代的人。而村內的 女人則是由不同村落被娶進來的雜姓的女人,她們互不認識,無法合 作,甚至可能為敵對關係。當一個小孩出生時,如果是男嬰,「滿月」 的儀式會很隆重,並按字輩排行取名字。男嬰的名字慎重地選取,因 為名字會左右一個人未來一生的命運。女嬰的名字則不過不失地選一 個即可。甚至有的被取為「罔腰」、「罔市」表示父母的無奈或「招弟」 表示未來的弟弟才是全家期待的人。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男嬰名字的重要因為他未來要負責香火繼承;負責光宗耀祖;負 責一家之經濟;負責村內大大小小、老老少少的物質或非物質的事。 小則男嬰個人命運,大則一家之家運,一村之村運可能都與男嬰的名 字有關係。傳統中國男嬰除了滿月時取的乳名或初名,上學又要取個 學名,結婚時再取個^字」,也可再取個「外號」,做生意時可再另外 取個商界中用的名字,或自覺事業有需要時再取個名字,等到死亡時 由別人或自己預先取個「諡號」。終其一生,一個男人可因其生命過程 轉變而取不同名字、別號、外號。使得一個男人相當個人化,具有充 份的自我意識及人格。相對地,女人便沒有這些設計,小時由父母給 個名字,結婚則被稱為某人之妻,生子則被稱為某人之母,族譜上只 需寫「某氏」。女人的名字或稱呼中很少是表明她的個人,而多表明她 在夫家的人際網絡中的位置的。
此種女人一出生即被決定命運的深層結構邏輯,即便於本世紀二 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我國自歐陸引進了自然法學家洛克及盧梭之自 由、平等及獨立人格等人權思想,而制定我國現行法制,於規範家族 的民法親屬編中仍無法跳出上開文化深層結構,以致一部標榜著自 由、平等、獨立人格的民法,於親屬編中仍存在著諸多歧視婦女之 規定!
二、歧視婦女之相關規定
取法親屬編係規範著婚姻中夫妻、父母、子女關係之法律,亦即 規範著家庭成員彼此間關係之法律,深受中國傳統婚姻禮制之影響, 因此於民國二十年制定公布時,雖然極力引進歐陸的個人主義及婚姻 自由之思想,但是傳統的所謂「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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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在婚姻屮受歧視之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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