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不入家門」的觀念仍牢不可破,因此制定出來的法律離男女平等及保 護子女利益仍相去甚遠。
其後民國三十六年我國憲法公布施行,於第七條明文揭示「中華 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 五二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翌年,聯合國的「普遍人權宣言」,更開宗明義第一條揭示「一切人皆 生而自由,並且享有平等的尊嚴與權利。」均一再重申男女平等之重 要性。
甚至一九七五年聯合國在第一次「婦女十年戰略」中要求所有會 員國於十年內廢除一切歧視婦女之法律,並且積極制定適當法令予以 確保男女平等原則之實現。可惜,我國於一九七一年即退出聯合國, 因此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之民法親屬編第一次修正條文, 仍因礙於黨政協調及傳統觀%而無法對於男女平等及子女利益之保 護給&應有之重視,以致關跨財產(婚後所有財產均歸夫所、 老畫冠姓(妻冠夫姓)、夫妻礙(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子女從父姓,除非母無兄弟並經父母同意,始得從母妈&、•王女 」之監麗凰(原則歸父親,除^^親同意才可能歸母親)、•耀(只能 透過約定,法無明權iS使(父母意見不一致時, 以父親意主)、甚制(女子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 婚)、婚生I女Ip定與否認(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有放蕩之生活者,不 得請求其生父認領子女)等等均明顯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嚴重侵害婦 女於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自由權及工作權,為臺灣婦女帶 來無窮的痛苦,使得婦女在婚姻中完全失去基本人權,面對婚姻危機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往往落得一無所有,被掃地出門之下場,並犧牲子女利益。尤有甚 者,不甘被掃地出門之婦女,只有一味隱忍,最後演變成殺夫、殺 妻、殺子之人間慘虜
三、婦女團體之努力與民法親®編之修正
上開民法親屬編之種種歧視婦女之規定不但喪失了身分法在近世 以來所應具有之改革性、前瞻性與主導社會進步的功能,甚至落於社 會進化之後,對於諸多社會現象及家庭問題無法給予合理的規範。尤 其近幾年來,離婚率急遽上升,婚姻暴力層出不窮,夫不夫、妻不 妻、子不子的現象,以及單親家庭所面臨的問題,家庭經濟的無從規 劃等等,使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充分暴露其捉襟見肘之缺失!
為了實現人類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的理想,促進男女兩性的相互尊 重,彼此瞭解、互相提攜,民法親屬編的修改實有其必要性與迫切 性!而唯有打破傳統「法不入家門」之迷思,根除封建「家父長制」 之餘毒,重新界定公私領域的劃分,才能使每一個人無論在公領域或 私領域都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人權的尊重,享有獨立、自主、自由、 尊嚴和平等的權利。不再有任何人假藉所謂「家務事」而侵害、剝奪 另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使妻子、兒女 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嚴、價值和平等的權利。簡言之, 唯有立於男女平等與保護子女利益,兼顧第三人利益與家庭生活和諧 之立法,始足以匡正社會、引導社會,進而要求全民守法。民間婦女 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於一九九〇年在臺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創辦人施寄 青的敦促下,與晚晴協會在亞洲基金會之贊助,臺北市律師公會婦女 問題硏究委員會及身分法研究會之協助下,由筆者擔任總召集人,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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