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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v 17 Sat 2012 18:31
  • 自慰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膜,有人天生就沒有處女膜。以為女人在初次性交時處女膜會破裂是 錯誤的觀念,處女膜在很多情況下會撕裂,而有些女性即使有了性行 為的經驗,處女膜也仍完好如初。可知,處女膜的完整與是否發生過 性行為無關,醫生或任何人也無法由檢視身體來判斷一個女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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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我的身體和我自己
題,而妳還是不喜歡自慰,當然也不需要強迫自己。可以做而不做是 選擇;盲目無知或被迫不能做則是剝奪與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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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同性戀運動已發展了將近三十年,在許多方面為同性戀者爭取到不少 的權益,也開創出多元豐富的文化。但即使如此,同性戀者的處境離 平等的目標仍甚遠,特別是在八〇年代之後,因為愛滋病的猖厥,許 多人將對這個疾病的無知與恐懼轉嫁到同性戀者身上,使得同性戀者 的污名更被加強,歧視也更為嚴重。同性戀者的人權,從個人的現身 問題到結婚等社會權,都還有待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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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我的身體和我自己
置。直到一九八一年,在臺灣人口成長過於快速的壓力之下,因為當 時國民黨主席蔣經國指示降低人口自然成長率,該草案才得以於一九 八三年五月送交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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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見墮胎有其更為複雜之社會文化因素須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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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第四節婚姻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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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認,其生父才能認領,但生母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一〇六 三條第二項規定「必須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之。」上 開案例孩子已四歲,自已超過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因此其生母已無 法提起否認之訴,只有去找到第一任先生,因彼現在才知悉第一任太 太有一孩子出生,彼可自知悉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若該第一 任先生亦過了一年之期間,則該子女永遠無法與生父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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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二)與離婚登記之規定互相齟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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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葶婚姻與法律
參加單身倶樂部,並在外地又與篇3者結婚」以致▲重_。亦有女 子誤以為未辦結婚登記,其結婚卩無@二而再與他人結婿&情形。依 現行民法第九八五條規定」第九八八條規定 「違反第九八五條之規定者,|^婚因此前者案例該第三人因誤 信戶籍資料而與該男子結婚婚,其婚姻變成無效,其所生子 女變成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對於子女之保障亦不週到。後者案 例,因誤認自己婚姻無效,而再婚,造成重婚,後婚無效,所生子女 仍屬前夫之子女,因前婚姻關係仍存在,對後夫及子女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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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結婚之公開儀式發生爭執,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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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第二節婚前兩性交往之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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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部分;第二階段六個月,修改有關男女平權、別居(分居)、離婚原因 之相關條文;第三階段三年,全面修改民法親屬編,包括最重要之夫 妻財產制之修改。迄至一九九七年十月底,法務部僅完成第二階段之 修法,第三階段之夫妻財產制修正案迄未送立法院,而別居、離婚制 度之全面變革及其他完整之修正案迄未看到成果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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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集了律師、法官及學者二十餘人共同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 委員會」共同著手修改民法親屬編,並發起一波又一波的造勢活動, 使修法成為全民的共識及活動,喚起人民對法律的重視,而掀開臺灣 婦運史上重要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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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不入家門」的觀念仍牢不可破,因此制定出來的法律離男女平等及保 護子女利益仍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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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定「不順父母(當然指翁姑)」「妒」「多言」亦為「七出」之原因;若 婦女膽敢「吃裡扒外」竊取夫家的任何財產孝敬、資助娘家,自以 「七出」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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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談婦女權益,離不開法律。而婚姻迄至目前為止,仍是大多數女 人一生最重要的歸宿,亦是女人一生命運的決定者。可是女人在婚姻 中卻受到父權機制的層層宰制,不論在行動、居住、人格、經濟、自 由、情慾、空間、自我發展或社會參與均受到重重限制與剝奪。就以 空間而言,父權家庭中的家長,利用其空間的使用權力,來鞏固刻板 的性別角色與性別分工。媳婦是家中的外來者,她必須藉由貢獻家務 勞動和傳宗接代(生兒子),來鞏固自己在父系家庭中的地位,進而取 得空間經營的權力;然而她經營空間,卻不一定擁有空間。等到她的 兒子也娶了媳婦,她終於「媳婦熬成婆」,才能在家中取得較多的權 力。然而她的背後其實總還有一個權力更大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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