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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集了律師、法官及學者二十餘人共同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 委員會」共同著手修改民法親屬編,並發起一波又一波的造勢活動, 使修法成為全民的共識及活動,喚起人民對法律的重視,而掀開臺灣 婦運史上重要的一頁!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協會召開第一次公 聽會,對外公布「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廣徵各方意見,並 在臺中、高雄分別召開公聽會,且在全省各地展開民法親屬編法律巡 迴講座,並發動萬人大連署運動,希望尋求社會共識,落實全民參與 修法之目的。為使本修正案能引起政府重視,促使政府提相對修正 案,乃發起「上草山,十問大法官」請願活動,要求第六屆大法官被 提名人對男女平等議題表示意見,並發動一波波的釋憲運動,終於促 使第五屆大法官做出第三六五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中第一〇八九 條「父權獨大」條款與憲法精神不符,應予兩年內儘速修正,使得法 務部不得不自一九九四年加緊腳步修法。「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 草案前後歷經四年多之時間,近百次之研修、討論,參酌各國立法 例,並兼顧我國家庭、社會之現況,集思廣益,對條文內容審慎研 究,反覆推敲,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六日再度召開公聽會,並將各方 意見歸納修正而後定案,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經三黨一派共八十六 位立委連署,正式送入立法院。
四、民間修法V.S.法務部修法
Z v 飞 Z-
民間團體gg親屬編修正委員會鑑於現行整部民法親屬編均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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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夫權獨大」為思考還環相扪l因此乃針對整部 民法親屬編予以修正,並提出下列修正方向: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一)刪除父(夫)權獨大之規定
諸如第一〇〇〇條「妻冠夫姓」、第一〇〇二條「妻以夫之住所為
住所」、第一〇五---〇五五條「離婚子女之監護歸父親」、第一〇
五九條「子女從父姓」、第一〇八九條「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意見不一 致時由父行使」、第一〇一八條「夫妻財產由夫管理」。
(1^刪除貞婦烈女的封建思想規定
諸如第九八七條、第九九四條「女子再婚期間限制」。第一〇六八 條「母有放蕩行為不得請求認領」之限制。
(三)確立男女平等原則
所有冠姓:im、子女姓氏、子女監護、探視、父母對子女親權 行使均以夫妻約定為原則。
(四)公權力介入,確保子女利益
凡與子女監護、親權之行使有關之子女利益事項,均由公權力介 入,以確保子女利益。
(五)保障妻之財產權,並兼顧第三人利益
廢聯合財產制,改採瑞士所得分配制為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財 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得自由處分,肯認家事勞動非義務勞動, 應予以評價,重視夫妻之協力,強化盈餘分配請求權。
(六)增寧分居制度丄兼摇分_居與離婚雙軌制」強化離婚效果
使婚姻不再是絆住另一人之工具,但讓離婚之實害減低至最少。
而法務部因係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 五號解釋公布之壓力下進行修法,又需在二年內完成修改,乃不得不 宣佈三階段修法,第一階段三個月,先修與第一〇八九條(即父母對 子女之親權行使)相關之條文,諸如離婚父母對子女監護權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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