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部分;第二階段六個月,修改有關男女平權、別居(分居)、離婚原因 之相關條文;第三階段三年,全面修改民法親屬編,包括最重要之夫 妻財產制之修改。迄至一九九七年十月底,法務部僅完成第二階段之 修法,第三階段之夫妻財產制修正案迄未送立法院,而別居、離婚制 度之全面變革及其他完整之修正案迄未看到成果j
五、修法未成,仍待努力
婦女團體為免草案送入立法院後被冰凍之虞,乃自一九九五年三 月八日「新晴版」民法親屬編送入立法院之同時成立「婆婆媽媽遊說 團」,至立法院與三黨一派立法委員展開遊說,並持續監督修法進程, 且定期召開記者會,公布立法院觀察報告。終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曰 立法院在三黨一派立委全體支持下,順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〇 五一條、一〇五五條、一〇五五條之一、一〇五五條之二、九九九條
之---〇六九條之一有關父母離婚子女監護權之指定,及結婚經撤
銷或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有關子女監護權之準用;一〇八九條婚姻關
係存續中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之規定;---六條之二父母對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之規定;及民法親 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有關七十四年修正公布後之夫妻財產制溯及適 用於七十四年修正公布前之規定,使桎梏了婦女六十五年,逾半個世 紀之久以「男尊女卑」及「夫、父權獨大」為原則之民法親屬編中之 部分條文予以修正,使其更朝向男女平等及子女利益之保護邁進!
此次修正可謂劃時代之修正,雖然相對於整部民法親屬編中之 「夫、父權獨大」條款,上開條款之修正僅是九牛之一毛,但是在婦女 長期於婚姻家庭中受迫的歷史上此種廢「夫、父權獨大」條款之修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正,在象徵意義上卻具千錘之重!難怪當上開法案通過時,在立法院 旁聽的「婆婆媽媽遊說團」個個熱淚盈眶、激動不已,深深感受到那 份站在人類婦女史上轉捩點的光榮與驕傲!
婦女團體自一九九〇年投入民法親屬編之修正運動,歷經六個寒 暑,二千多個日子的研修、起草、奔走、遊說、演講、呼號、監督, 總算看到一點成果;那一群為理想而奮鬥的法律人,這些年來的付 出,總算有了回饋。但是修法未成,整部民法親屬編之修正仍是一條 漫漫長路,今天修正的條文只是修法進程中的第一步,民法親屬編法 條環環相扣,難以分割。以今天通過的法條來看,即使七十四年六月 四曰以前夫妻財產制規定的不合理門檻去除,現行夫妻財產制依然弊 病叢生,最不合理之處就在於管理權原則仍歸夫,已婚婦女仍未具有 獨立財產權。另外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之條文雖修正通過,但若未 能使離婚制度合理化、夫妻住所合理規定,使陷於婚姻暴力而苦無證 據之婦女能脫離苦海,則婚姻暴力、子女虐待事件仍無法遏止,則婦 女和子女之權益仍無法真正受到保障!因此,修法未成,仍待努力!
綜上所述,婦女團體自八十年代開始積極著手立法和修法以來, 婦女團體經由民法親屬編的修正運動,使婦女開始學習如何由私領域 走向公領域,如何將切身經驗明確的說出來,化為高深的法律,更使 婦女學習到政策的決定及立法的形成,使婦女不再畏懼政治,不再消 極忍受和等待,而激發出長期以來被壓抑的潛能,沛沛然蔚為一股不 可漠視的力量,而這一股力量正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更是社會解構 與重建新秩序的原動力,因此民法親屬編之修正絕不是單純的法律修 正,更是整個父權獨大體系的解構與兩性平權秩序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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