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結婚之公開儀式發生爭執,法院認為:
「按一對男女在喜宴上配戴大紅喜花,為我國結婚喜宴之特色,當 天設未宣布結婚、且為結婚喜宴,諸多在場客人焉有不問兩人何以穿 正式禮服又配戴大紅花之理,由此足證參加之賓客亦均先知情係兩造 之結婚喜宴當場並有宣布結婚無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 婚字第八十一號民事判決參照),而認定當天之宴請賓客屬結婚之公開 儀式,且在場之證人已有二人以上,自屬合法有效之結婚。
但在另一案例同樣均只有請客,亦均未著白紗,女方穿著粉紅色 晚禮服,男方著西裝打領帶,未別大紅花,雙方爭執,一方主張該曰 為訂婚請客,另一方主張為結婚請客,法院認為中國人崇尚紅色,大 吉大喜日子,一定大紅燈籠高高掛,當日女方僅著粉紅色晚禮服,並 非紅色晚禮服,因此應非結婚之請客,而為訂婚之請客。
由此兩極端之案例即可看出,因法律規定結婚不以登記為生效要 件,只要有公開儀式和二人以上之證人為已足,而何謂「公開儀式」 又見仁見智,難有一客觀絕對之標準,以致造成婚姻之不安定性。此 種M義式婚」之規定是否妥適,實值商榷!
二、儀式婚之規定在實務上衍生之問題
(―)重婚
珀於現行法律規定結婚之效力完全繫於「公開儀式」之有無,因 此稱為&德式婚」、而不-定要去登記,以致造成艺鲍公丞性,有人g 結婚,因未去登記,所有戶籍資料及身分證均顯示為單身,即可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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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处招搖撞麗,甚至M單身身,實務上即曾發生過夫妻有 公開儀式正式結婚後,夫一直不肯去辦理結婚登記,夫又以單身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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