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二、現行法律之保護及缺失
依照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人民之工作 權、平等權及自由權(結婚自由權)應受到保障,因此限制女性勞工 結婚、懷孕後必須離職之「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無疑地已違反 了憲法之規定,然而依照我國目前通說之見解,憲法並無法直接適用 於一般私法關係,縱使該等條款明顯地違反憲法,我們亦無法直接主 張其無效,而應進一步分別就該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以判斷其 效力:
(一)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我國目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僅佔全部勞工人數大約半數左右(約 四百萬人),如果很幸運地該勞工依照勞基法第三條之規定受到勞基法 之保障,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雇主解僱勞工須有法定之正 當理由,當中並無一款因「結婚」或「懷孕」必須離職之規定,雇主 自不得恣意以勞工結婚或懷孕為理由而解僱該勞工,因此女性勞工似 乎獲得初步之保障。然而「單身條款」事實上仍然存在,蓋其往往被 隱藏於所謂「家務繁忙,工作確不能勝任」(第十一條第五款)之中, 勞工如果欲抗辯結婚或懷孕並未影響其工作勝任與否,即須自負舉證 責任,但是事務上卻困難重重,工作成績之好壞,多取決於雇主,雇 主甚至可藉由調換職務或工作地點迫使女性勞工無法繼續工作而自動 辭職,一紙「自動離職書」往往使得勞動檢查單位亦束手無策,此項 癥結點亦是我們現今勞動撿查單位無法徹底解決單身條款問題的重要 原因之一。同樣之問題亦發生於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雖然依該 法雇主不得以性別為由,對於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予以歧視,然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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