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二)與離婚登記之規定互相齟齬
I法律規定結婚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可是離婚卻非經登記不生效 力。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和離婚書去后政.機 關辦理離婚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此時實務上即產生問題,因很多人 誤以為既然未辦結婚登記,當然不用辦理離婚登記,以致離婚不生效 力,婚姻關係仍存在。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一對男女結婚後未辦結婚登記,後來兩人就 協議離婚,因誤認未辦結婚登記,當然不用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簽了 離婚協議書後就各自分道揚鑣,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幾年後,這位女 士再婚並生下孩子,當她的孩子四歲時,她的第二任丈夫有了外遇, 一直逼她離婚,而她堅持不肯離婚。後來第二任先生從律師處得知離 婚非經登記無效。他太太的第一次婚姻因離婚無效而仍存在,他太太 和他的婚姻是重婚,依法律規定重婚無效,於是先生一狀告到法院, 要求確認他太太和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結果先生勝訴,當然也就不 用離婚了。可是他想要保有孩子,但依民法第一〇六三條規定「妻之 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 他與太太所生的孩子依上開規定變成是第一任先生的孩子。第二任先 生乃到法院請求認領該孩子,結果法院將其請求駁回確定,理由為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 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〇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 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 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與妻通姦之男子自不得出 面認領。」(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〇七一號民事判決)換 言之,必須先由生母或法律上推定之父親(即第一任先生)予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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