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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至於請假時間部分,常務理 事可以用半天或全天的時間來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辦理 會務的時間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由勞資雙方 協商或者用團體協約的約定方式處理。但是除此之外,工會幹部在處 理會務的時候,是不是也有其他的保障呢?例如處理會務時,或者因 參加工會活動,又或者是請准公假參加政府機關活動發生意外時,能 不能依照有關職業災害的規定請求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 費?
工會幹部處理會務發生意外受傷時,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職業災害是「勞工就業場所的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 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因此,工會幹部處理會務的所在地,如果是由 雇主所提供,而因雇主主管理不善、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或者是 與執行本事業單位之職務有關者,而發生的傷害,才會被認定爲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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