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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與法律
認,其生父才能認領,但生母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一〇六 三條第二項規定「必須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之。」上 開案例孩子已四歲,自已超過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因此其生母已無 法提起否認之訴,只有去找到第一任先生,因彼現在才知悉第一任太 太有一孩子出生,彼可自知悉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若該第一 任先生亦過了一年之期間,則該子女永遠無法與生父相認。
U因此,結婚不一定要登記,而離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兩點不 能配合,導致實務在執行上產生錯綜複雜的關係。甚至造成許多人口 的黑數(未報出生)!
修法之方向
現儀g婚之規定在實務上造成諸多困難,業如前述,如能將之 改為登記婚j,即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一方面B月確,具有公示性,使 第三人易於知悉,戶政機關管理便易,另一方面亦可與離婚登記之規 定相_互配食,干致造成誤認。因此在民間團體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 草案中建議修改為「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會同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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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至於法務部迄未對此條文作修正。未 來立法院如何通過,仍靜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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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離婚登記之規定互相齟齬
修法未成,仍待努力
第一葶婚姻與法律
確立男女平等原則
女人卻是無個性的
婦女團體之努力與民法親
結婚之公開儀式發生爭執,法院認為
婦女在婚姻屮受歧視之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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