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 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 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 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曰内發 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 Feb 03 Sun 2013 16:40
機關擬訂
- Feb 02 Sat 2013 15:13
平均餘命後的年金保險
努退新制教戰人公開
01 參加年金保險的年資可否與個人帳戶制 ?的年資併算?
- Feb 01 Fri 2013 09:2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 者。
素例
- Feb 01 Fri 2013 09:20
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
勞基法笫三條:適用行業:……本法適用於一 切勞雇關係……
而且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勞工下一個定 義:(1)謂受雇主雇用(2)從事工作(3)獲致工資 者,就是您的勞工。所以工讀生、臨時工、 約聘人員、不管您如何稱呼,他就是您的勞 工。換句話說,不管您公司大小?有沒有登 記?公司有沒有勞保?都不能改變您已被納入 勞基法的事實,因為對勞基法令不熟悉,或 認知不同,而遭到判刑,都將對您的人生留 下一個污點,不可不慎!
- Feb 01 Fri 2013 09:19
第三篇認識簡易勞基法
中,連泡沫紅茶、檳榔攤、餐飲店也在其 內,這類從業人員清一色為女性,因此雇主 必須事先向各地主管機關勞工局報備,同時 也要獲得女性員工的同意,否則將會觸犯勞 基法。節錄自【自由時報】89.0 1.03第九版
首宗檳榔西施案®主被判有罪 備受_目的檳榔攤販被控雇用「檳榔西施」 夜間上班案,業經高雄地院審結宣判,依違 反勞動基準法•判處雇主郭〇〇拘役U•天, 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