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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我的身體和我自己
置。直到一九八一年,在臺灣人口成長過於快速的壓力之下,因為當 時國民黨主席蔣經國指示降低人口自然成長率,該草案才得以於一九 八三年五月送交立法院審議。
審議期間,優生保健法在立院及媒體都引發極大的爭議,反對者 從宗教、道德和社會的觀點出發,主張胎兒雖未出生,但其法益應予 保護;另外,婦女應為自己的性交行為負責,否則恐有造成色情氾 濫、破壞善良風俗之虞,故大力反對墮胎合法化。但因優生保健法當 時已經裁示為國家既定的政策,反對聲音較弱,三讀期間,主要爭議 集中在該草案第一章第三條,主管機關部分,和第三章第九條,懷孕 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應具備之條件後者有關優生及強暴受孕部分,爭 議較少,但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者」,准予施行人工流產,許多人認為該條文限制過寬,遭致激烈 反對。
當時以甫成立一年的婦女新知雜誌社(婦女新知基金會之前身) 為主,聯合臺北基督教女青年會、消基會、婦女雜誌等團體及其他個 別女性共一五四名婦女,上書立法院,要求保留原行政院草案條文, 在積極動員監督的努力之下,原案終於獲得通過,為有墮胎需求的婦 女保留了最大的空間。優生保健法終於於一九八四年獲得通過,自 此,臺灣婦女的墮胎權才有了法律的保障。
事隔十幾年,劉仲冬教授回顧優保法的通過過程,有以下幾點的 檢討及批判:
1.實施「優生保健法」並不能達到優生及保健的目的
優保法實施以來,許多胎兒並非是因優生的考慮被墮掉,而是基 於傳統觀念(如重男輕女)及倫理等因素,與優生之理念不符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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