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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H—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曰(十一月十二曰)。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曰)。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曰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 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重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    ' 民族掃墓節(農暦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歷五月五曰)°
六、中秋節(農暦八月十五曰)。
七、農暦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24條(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 曰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五章童工、女工
第25條(繁重之工作及危險性之工作之意義)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係指非童工智力或體 力所能從事之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
令之規定。
第26條(產假證明文件之提出)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 明文件。
第六章退休
第27條(退休年齡之計算標準)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 項但書規定之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準。
第28條(刪除)
第29條(退休金給付之期限)
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内給付
之°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 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左: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30條(補憤勞工工資之發給曰期)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
之日給與。
勞工退休金完全刟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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